新修订的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,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,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从业人员不足()的,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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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 >试卷标题:2018年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培训网公需科目【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》解读考试】课后测试
新修订的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,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,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;从业人员不足()的,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。
A.三百人
B.二百人
C.一百人
D.百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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